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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建议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合法性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日期:2011-12-07 人气:3653 责任编辑:主编

    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6日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做出要求。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

  记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受理上以及案件审理上,人民法院应把握哪些原则?

  负责人:最高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

  同时,最高法院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

  记者:许多民间借贷纠纷都与利息问题有关,人民法院怎样依法妥善处理?

  负责人:首先,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最高法院下发的《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外,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针对与民间借贷有关的刑事犯罪问题,最高法院提出了什么要求?

  负责人:最高法院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也容易伴生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既会破坏市场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也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危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最高法院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应对此次民间借贷有关问题方面还有哪些其他举措?

  负责人:最高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及具体调研情况,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议。一是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提出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等建议。二是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的建议。三是关于规范和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建议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四是关于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议。五是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建议。六是制订特殊交易登记办法的建议。(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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