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清理发生渗漏的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内剩余的污水(2010年7月13日摄)。 姜克红 摄
2010年7月12日,位于汀江河下游的棉花滩库区边散落着因水质污染致死的河鱼。姜克红摄
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法院20日通报了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上杭县环保局原局长陈军安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杭县环保局原副局长蓝勇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现已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陈军安在担任上杭县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共同或单独非法占有公款共计46万元,个人分得35.2万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2.8万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22万余元私分给个人。
2002年8月至2010年4月,蓝勇在担任上杭县环保局副局长、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自动监控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共同非法占有公款共计28万元,个人分得8.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军安、蓝勇在担任上杭县环保局局长、副局长期间,负有环境保护监管的特有职责,对紫金山矿区排污及矿区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2010年7月3日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发生污水泄漏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造成渔业养殖户养殖的鱼类死亡,损失2220.6万元,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一天,破网放生的鱼类达3084.4万斤,社会影响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法院认为,陈军安、蓝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位于福建上杭县的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福建汀江流域污染,造成沿江上杭、永定鱼类大面积死亡和水质污染。 (记者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