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通银行(601328)“得利宝-至尊18号”(以下简称交行“至尊18”)的投资者们正前仆后继地进行着艰难的维权,同是该行至尊系的“得利宝-至尊7号”(以下简称“至尊7”)的投资者们也坐不住了,更牵出交行至尊系列的大面积亏损。
纵观整个至尊系列的销售购买以及维权过程,交行所表现出的误导、过分夸大利润、面对投资者的维权请求态度的强硬以及对事后责任的推卸,令人匪夷所思。
据记者调查得知,至尊系列理财产品多属私募投资,银行与私募双方对于风险的认知不同,以及私募机构能力的参差不齐,高低难辨,直接导致风险控制无法预计。银行如何与私募基金等市场化非金融机构合作,是值得长久思考的问题。
投资者风险承担“被激进型”
7月27日,交行江苏省分行江宁支行的“至尊7”投资者李先生(化名)对记者诉苦称截止目前购买“至尊7”的亏损已经达到25%左右。
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是于2011年4月21日购买的这款产品,购买时净值为该产品的高位1.24。“此前在交行购买了一款额度为100万人民币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已到期”,在客户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至尊7”。客户经理告诉李先生“该产品为私募类理财产品”,并对李先生解释“私募比公募更好控制风险,更好空仓”。李先生本着对银行的信任在购买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没再过问。
记者查阅该产品说明书发现其中明确提示“本理财产品适合交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体系评定为进取型和激进型的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让李先生最为愤怒的是2012年才从理财经理处得知自己被评为“激进型”投资者。“我从未进行过非保本类的投资,到底依据什么把我评为激进型?”李先生愤怒质问,该经理解释为:“从交行网站上看到李先生被划分为该类型投资者。”
在购买该产品后李先生始终没有收到任何产品投资报告,直至维权之日起才从理财经理的电脑上打印了几份出来,该经理对记者解释称“此前一直以为李先生从网络上已经看到。”
记者查阅数份“至尊7”投资报告,跟交行至尊系列的投资报告大同小异,只有对经济大环境的判断以及国际市场走向的分析,并无该产品的资金流向,股票动态,除去净值以及合作公司的名字,“至尊7”的投资报告与交行至尊系列的投资报告基本可以通用。
某资深证券分析师对记者表示:“交行作为专业的参与私募项目的机构,在其参与的项目中无明确投资意向,决策时间短、决策意见形成仅仅是截取市场上一些研究机构对经济环境的判断,没有自己的见解和分析,另外没有对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后的风险管理机制,显然在责任上有所缺失,这点让我十分怀疑他们管理人的专业性以及交行的风控体系。”
李先生对记者称:“产品做的这么差还要收取管理费真让人不解。”2011年4月,前述理财经理对李先生表示:“交行在该产品中收取1.8%的管理费和0.2%的托管费。”但现在该经理改口称:“管理费已经由私募公司在净值里扒掉了,银行只收取了0.2%的托管费。”
至尊系列大面积亏损,
有此遭遇的不止李先生一个人,交行至尊系列的净值大面积亏损。对于至尊系列的净值在交行的公开网站上是无法查阅的,7月27日,记者通过私募排排网发现,除“至尊18”外,至尊7、8、9、14、15均呈现不同程度亏损。截止目前,至尊7净值为0.92;至尊8为0.85;至尊9为0.74;至尊14为0.94;最惨的至尊15为0.52,已经将近50%的亏损幅度。
资深信托界人士分析,交行“至尊”系列产品绝大部分由中信信托担任受托人,而投资顾问则由不同的私募机构担任,这说明中信信托实际上只是充当了“通道”。如果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型,不可能绝大多数产品都由中信信托担任受托人。
对于产品的投资方向,资金流向,股票选择,交行当做机密普通投资者无一知情。对此,某资深金融律师对记者表示:“在信托法并不齐备的现在,交行仍然属于剥夺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信息不对称,对风险无预估无控制,结果证明对投资者的伤害是巨大的。”而针对交行的一贯做法把责任推于“投资顾问”,该律师则表示:“至尊系列均属于交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既然是理财产品便受到商业银行和理财产品的相关法规监管,产品出现的问题以及亏损交行应负全责。”
有趣的是,相对于交行的消极不解释,李先生从网络上找到了“至尊7”的投资顾问凯石投资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对李先生的亏损表示歉意和愧疚并称:“每季度的投资报告涉及具体细节方面凯石都已尽职尽责发送给银行,但没有权限无法发送给李先生,希望李先生跟银行好好沟通”,且该负责人承诺每周会把“至尊7”的净值发送给李先生。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大部分投资者并不是“认赚不认赔”,让他们受伤害的是“在销售时过分夸大利润,整个过程信息披露不及时,出了问题推卸不直视。”交行至今为止所表现出的种种,无疑给在金钱上已经受了伤的投资者伤口上,“再撒一把盐”。
私募不是天堂,
目前,对银行与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合作并无法律上的限制性规定。对于投资顾问的要求,则只在银监会2009年下发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中有所体现。该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可以看出,现行规定对投资顾问机构的要求并不高,只有最基本的硬件条件,普通投资者实在无法从中看出投顾的实际投资能力。
事实上,银行与私募存在着天然的无法融合的问题,二者对风险的偏好程度完全不同。
一位资深私募人士对记者表示,私募也并不愿意跟银行进行类似合作,“银行素以稳健和低风险的形象根植于投资者心中,而私募产品的风险远不止于此,实是需要投资者有很高的风险承受能力,银行很多时候只是为了完成数量,净值一旦出现负数会遭来很多追问和埋怨。”同时该人士坦承:“银行拥有的客户优势是目前私募无法超越的。”
此前,南京的李女士(化名)向记者投诉称,她在南京某支行先后购买了交行“得利宝??至尊”15号和18号理财产品,但她手里目前只有银行转账的“小票”,交行没有提供产品说明书和合同。“至尊15号亏了50%,至尊18号亏了20%以后,我每天问交行要说明书,他们均以向总行汇报为由推脱。”李女士的说法没有得到交行的确认。
记者采访了几位“至尊15”的投资者均表示无任何产品说明书和合同。
在私募排排网上能够查到的交行至尊15号的产品说明则更是雾里看花:该理财产品只限于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投资品种(如银行间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在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等。
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私募并不是银行心目中的理想天堂,“私募跟银行不是不能合作,但如何在合作时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提示以及必要的止损机制才是重中之重。”前述资深私募人士如此表示。
据记者获悉,目前李先生等人已经赴身上海去交行总行讨要说法。记者将对此事保持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