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只要到期实现了“预期最高收益率”,大多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就会心满意足,殊不知实际收益有可能比预期收益“高出一截”,而这部分意外取得的超额收益,会被银行“独吞”。近日,虽有银行表示要与投资者将超额收益按比例分成,但业内普遍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此举难有实际意义。
据了解,银行之所以敢于“独吞”理财超额收益,依据的就是理财合同中的一项规定,即如果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的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银行按照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支付客户收益后,将超出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收取。在众多银行的理财合同中,尽管表述略有差异,但大多都规定了这项“弹性收费”。
采访中,记者发现,选购理财产品,大多数投资者最关注的就是“预期年化最高收益率”和投资期限,有的投资者甚至将预期收益水平当做选择产品的唯一标准,对于这项“弹性收费”,却几乎都没有注意到。“以前购买理财产品时,对于说明书中标注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我的理解就是这个收益水平到期时有可能实现不了。现在想想,其中原来还有另一层意思,如果实际收益超出了这个预期水平,超出的部分也将与我无关。”投资者王先生表示。
与其他在理财合同中“明码标价”的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相比,这项“弹性收费”还“上不封顶”。因为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无论超额收益有多少,全部都归银行所有。这样一来,其实际费率可能远远超过了百分之零点几的销售手续费。
对于这项“弹性收费”的“神秘”去向,有银行人士曾向记者透露,有些理财产品运作比较成功,会产生“超额收益”,但还有些不那么“幸运”的理财产品,到期时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率,甚至可能“亏本”,这时银行就可能用以前获得的“超额收益”去“补洞”。也有时银行为了应对定期考核,需要发行“超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而这“超高收益”之中,可能就有一部分是以前获得的“超额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