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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二次转型

来源:中国金融 日期:2011-09-02 人气:4211 责任编辑:主编

  2010年以来,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信托业当前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中国银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业务规范,特别是2011年正式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开启了我国信托公司新形势下业务模式二次转型的帷幕。

 传统业务模式亟待调整

 近年来,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信托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信托公司创新业务频繁开展。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截至2010年末,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突破3万亿元,4年的时间增长了9倍。目前,信托公司平均管理资产规模约为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最高达182倍。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多数信托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没有及时跟上,单体信托业务风险时有发生。为此,银监会曾就银信合作、信政合作和房地产信托业务下发风险提示,但银信合作业务在2010年末仍然达到1.32万亿元,创出历史新高,其中被动管理型的通道类信贷业务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一格局充分反映出我国信托公司的经营思路和业务模式还存在较大的问题,亟待调整和完善。

 2011年,我国信托业的战略目标就是要抑制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大力发展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信托公司需尽快实现从广种薄收、以量取胜片面追求规模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向精耕细作、提升业务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内涵式发展模式升级转型。这将彻底转变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鞭策信托业务再次转型,使信托公司切实成长为具有核心能力的特殊资产管理机构。因此,《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成为我国信托业发展进入历史新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将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道,将中国信托业正式引入一个以“一法三规”为监管主要政策依据的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新形势下信托公司面临的挑战与约束

 在当前信托公司风险控制意识普遍不足、风险管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信托公司的扩张冲动只能通过实施净资本监管进行必要的约束。监管部门在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逐步实现信托风险的计量和监控的同时,应有效引导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与发展,鼓励信托公司积极创新,最终实现信托公司业务模式二次转型。

 在“一法三规”新的政策环境下,信托公司面临严格的净资本规模约束,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均要有相应的净资本支撑。信托公司必需将有限的资本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信托公司净资本指标约束情况参见表1。

 “一法三规”条件下

 我国信托业发展趋势

 业务模式二次转型方向

 2011年,信托公司在新的政策环境之下,净资本和风险资本成为信托公司业务模式构建的核心,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与其净资本直接挂钩,这标志着信托公司可以无限做大信托资产规模时代的终结。今后,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必须权衡不同风险系数信托业务的净资本收益率。其业务模式必然与监管部门的指向趋同,由被动管理型向主动管理型业务转变。业务模式的转变是“一法三规”新政策环境对信托公司的核心影响,由此还会引发一些例如人才流动、公司组织架构变动、发展战略转变等影响。未来几年中,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将主要在以下方面发生重大转变:

 由粗放型转变为深耕型;由外延式发展转变为内涵式发展;由资金推动型转变为制度服务型;由通道型转变为主动管理型;由量产型转变为定制型;由资金密集型转变为智力密集型;由以小博大型转变为量力而行型;由项目融资型转变为产业基金型。

 最终形成以内涵型深耕式发展为指导思想,以主动管理信托资产为基本原则,以净资本管理风险指数为发展导向,以投融资等多种手段组合为竞争优势,基金化、高附加值、智力密集信托产品线为支撑的全新业务模式。(邢成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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