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人民币回流便利通道
??商务部外资司解读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
面对世界经济格局的错综复杂,中国市场越来越突显其优势和吸引力,人民币的国际使用也愈加广泛。2011年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发布,进一步拓宽了人民币的回流渠道,为外商在境内使用人民币投资提供了更多选择。通知实施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十分踊跃,但在此过程中,部分企业对相关政策及操作流程仍存有一些疑虑。为此,本报特邀商务部外国投资司针对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解答,力争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相关政策惠及需求企业,为企业参与人民币跨境使用提供便利。
记者:在促进跨境人民币回流方面,目前商务部已出台哪些政策?
外资司:自2011年10月份以来,商务部先后发布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88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系统实施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资函[2011]1171号);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记者:为确保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真实性,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外资司:首先,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应以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人民币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次,应有真实的投资项目,并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领域进行投资。
记者:当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人民币注资或使用人民币增加资本金注入,商务部的审批流程和外币资本金注入的审批流程是一样的吗?
外资司:根据《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对于以下4类情况,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上签章后,报商务部审核;商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批准:
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记者:在《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需在申请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时提供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有些境外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来源于CNH市场(离岸人民币市场),他们是否可以申请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
外资司:根据《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因此,境外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兑换的人民币可以用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
记者: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一部分注册资本金为美元、一部分为人民币的情况,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资本及实际出资分别以两种币种出现还是以美元出现?如以等值美元形式出现,折算汇率如何确定?
外资司:根据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的“注册资本”的币种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对于实际出资,商务主管部门按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币种进行录入,系统将根据当期报表的汇率自动折算为美元数。
记者:在促进人民币跨境流通方面,商务部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外资司:商务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政策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创造便利化的投资环境,推动境外投资者使用人民币来华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同时,加强监管,防范利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渠道进行非法套利和投资活动,推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魏建玲 宋淙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