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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风险的自我管理

来源:中国保险报 日期:2011-07-13 人气:2335 责任编辑:主编
  沈婷

  19世纪,由于某些企业、团体的特定风险无法在已有保险市场上得到转移,于是出现了这些团体共同出资互相提供保障的机构。20世纪20年代开始,由其母公司拥有并主要为母公司服务的自保公司出现了。

  自保公司最初出现时采取的是在岸公司形式,到了20世纪50年代,离岸自保公司迅速成长。离岸市场赋予的优惠税收、较低的保险成本和缺乏约束的准备金提存模式都促进了以百慕大、开曼为代表的离岸自保中心的发展。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很多传统保险人已经摒弃过去仅将自保公司视为竞争者而排斥的观点,开始成立管理公司介入到自保公司的管理中,开拓了传统商业保险人的经营范围,并帮助了自保公司的持续繁荣。由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商业市场责任险承保力不足,自保公司再度开始了新一轮繁荣。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能力的自保公司不再局限于承保本集团内部的风险,而是面向母公司以外的第三者提供保险和再保险以获取利润,承保的范围从财产责任保险扩展到承保健康险和医疗保险。

  自保公司发展特点

  (一)自保公司快速发展

  2001年,全球有4526家自保公司,根据估计,这些自保公司每年的保费规模在250亿美元左右,大致相当于全球商业保险市场10%的份额。到2004年,全球自保公司数量已经达到4800余家,保费规模达到560亿美元。到2007年底,全球自保公司的数量已超过5100家。在自保公司最发达的美国,500家最大的公司中拥有自保公司的占90%,自保公司的业务在美国工商企业财产保险市场上占有30%左右的份额。英国200家最大公司中设立自保公司的也占到了80%。在《财富》500强企业中有70%的企业设立了自保公司。自保公司行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成熟的行业领域。

  (二)离岸自保公司优势逐渐减小

  曾经,离岸市场自保公司发展趋势引人瞩目,其中,离岸市场中的百慕大成为自保公司设立的首选地,百慕大拥有自保公司数1300家以上,保费收入超过百亿美元;设立在开曼群岛的自保公司数也很多,位居第二,超过500家;爱尔兰与巴巴多斯的保费量也很惊人,2001年就分别达到80亿美元和50亿美元。但是,近年来,随着各国政府对于自保公司的规范控制以及对自保地区施加国际压力,离岸自保的优势开始消退。百慕大当局将于2016年撤销税收优惠政策;都柏林在2005年就已经撤销了税率特别优惠政策;英国政府对于自保公司盈利资金返还比例采取限制措施,开始对自保公司征收所得税;欧盟已制定新的立法制度,那些组建目的只是为了避税的自保公司都将被关闭,或者重新调整公司目标使其具有新的现实意义。这些措施对于自保公司来说,是在单纯自保公司的功用,使其逐渐回归到自保公司的真正功能。

  (三)自保公司以单一母公司类型为主导

  根据调查发现,许多大公司都拥有自己的自保公司,单一母公司类型的自保公司成为自保公司的主体,其数量占全球自保公司的70%左右;30%的自保公司则是群体母公司类型的,它们主要是为中型企业提供自保服务。

  (四)美国引领自保公司发展

  美国企业拥有自保公司的比例很高,推动了世界范围自保市场业务的发展。各国和地区企业拥有自保公司的比例为:美国公司拥有59%、欧洲公司拥有25%、加拿大公司拥有3%,其他国家拥有13%。相比而言,欧洲公司自保公司拥有比例远远不如美国,这也预示着欧洲自保公司市场有待开拓。

  自保公司发展前景

  (一)自保公司在新市场更具发展潜力

  随着传统商业保险市场对某些领域的风险承保能力下降,风险管理的日趋成熟、自我保险技术的改进和自保公司可以注册的地点日益增多,将有更多欧洲和亚洲企业组建自己的自保公司,新成立的自保公司的数量和自保公司的承保能力将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较大的发展。

  (二)中型企业设立自保公司的可能性增加

  格恩西岛、开曼群岛和百慕大都制定了隔离单列(segregated cell company)自保公司法律,即隔离公司立法(segregated cell legislation),此法允许在一个法律实体内划分风险承担资本,所以,租赁性质的隔离单列自保公司自1999年以来得以快速发展,也为中型企业进入自保市场提供了可行的途径。

  (三)自保公司需要加强沟通交流,增强自我管理能力

  随着母公司集团实力的增加,自保公司将需要承担更多的大型商业组织风险,自保公司应该加强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的沟通和交流,学习其运作经营方法,更好地为母公司各组织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并保持对母公司风险发展的持续关注,根据母公司发展战略调整自保公司的行动方向。

  (四)自保公司需要不断提高应对外部市场波动的能力

  近年来,国际上巨灾风险频发,政治风险、恐怖事件和自然灾害等不断增加,并且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例如,从1980年到2010年,全球大自然灾害事件呈上升趋势,从1980年的约400起上升到2010年的约900起。灾害事件的发生导致了巨大损失,1980年至2010年30年间,仅全球自然灾害事件总损失就达3万亿美元,造成的保险损失达到7400亿美元。一般来说,大灾之后都会导致国际市场保费水平上升,比如,2011年3月日本地震及海啸令全球保险商面临的损失规模可能高达390亿美元。在2011年4月日本再保续转中,地震再保险费率上调幅度高达50%,风灾、洪水等增加了10%。在这种情况下,传统保险市场对那些大型集团特殊风险能够承保和分保的能力将大为减弱。因此,自保公司是否能够更好或更全面地为母公司提供风险保障,就显得尤其重要。所以,自保公司需要不断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减少外部市场承保能力变化对母公司风险管理需求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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