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日前发布公告称,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央行、银监会发布公告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 信贷资产证券化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此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发行了多款信贷支持类证券。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信贷资产证券化陷入停滞。2012年中国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公告称,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可按照上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风险自留的具体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原则上应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贷款服务合同各项约定。
公告强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根据本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严格做好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工作。相关部门将继续深入研究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豁免条件以及商业银行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权重等问题,不断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