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后”银行人胡统滨,被稠州银行从浙江外派他省筹建村镇银行。在成为该村镇银行首任行长仅约2.5年后,匆匆提出辞职,为何?在离任审计过程,他的惊人大秘密被发现……
日前,银保监部门对胡统滨作出了终身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过,因为胡统滨正在被刑事追逃,处罚文书只能以公告的形式“隔空”送达。
暂且从2014年说起,也就是胡统滨任该村镇银行行长两年后,其目标年薪已升至65万元。然而,当年拿到55万元计发年薪的他,为何突然在2014年末提出辞职?
遭终身禁业的前行长曾被委以筹建重任
2月20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一则来自四川银保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这份送达公告显示,经查,胡统滨在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工作期间,对该行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决定对胡统滨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行政处罚,对其开具了《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保监罚字〔2020〕30号)。
之所以以公告的方式“隔空”向胡统滨送达这份处罚文书,是因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确认,胡统滨正在被刑事追逃,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记者注意到,2019年11月,四川银保监局也曾以公告的形式向胡统滨送达过《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川银保监告字〔2019〕96号)。
公开信息显示,2012年5月17日,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登记成立,2.1亿元的注册资本也令其成为彼时四川省注册资本规模最大的村镇银行。不过,这家村镇银行虽然地处西部,但其母行却在千里之外的东边。资料显示,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是由总部位于浙江的稠州银行发起成立的一家股份制银行,也是稠州银行旗下的9家村镇银行之一。
2019年,稠州银行以股权受让的形式对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进行了增持。增持后,稠州银行占股73.69%。稠州银行2019年度三季度信息披露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稠州银行持有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1.55亿股股权、投资成本1.54亿元。从披露数据看,在其旗下9家村镇银行中,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是投资成本最高的一家。
对于胡统滨来说,可说是看着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从“无”到“有”,他不但是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的筹建人,也是该行首任行长。2011年7月,稠州银行委派胡统滨从浙江到成都筹建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2012年5月,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登记成立后,胡统滨被该行董事会任命为行长,却于2014年末辞职离开该行。
有资料显示,胡统滨出生于1972年2月,是一位“70后”银行高管。作为肩负重任的筹建者和一行之长,他为何会被终身禁业、刑事追逃?在这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故事?
授意他人从本行骗贷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中,提到了两份确认胡统滨正在被刑事追逃的《刑事判决书》——“(2016)川0112刑初697号”、“(2018)川0112刑初5号”。
记者查到了“(2016)川0112刑初697号”刑事判决书,从中或能探得些许关于胡统滨违规的蛛丝马迹。
这份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21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陈某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贷款,骗贷对象正是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而在此案中,出现了胡统滨(注:判决书显示在逃)的身影。
经梳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主要有三
1、2013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胡统滨等人的授意安排下,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入证明等虚假证明材料,以购买商铺的名义从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骗取贷款200万元。2014年4月上述合同到期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归还了该笔贷款全部本息;
2、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胡统滨等人的授意安排下,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产品供需合同》等虚假的证明材料,以购买水管等原材料的名义从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骗取贷款200万元,合同到期后未能全额归还。2016年10月24日,陈某某的亲属代为归还了该笔贷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3、2014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提供房产证明、《产品供需合同》等虚假的证明材料,以购买橡胶制品、水管的名义从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共计200万元,合同到期后未能全额归还。截至2016年3月16日立案时,尚有本金共计181.21万元未能归还。
据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3年3、4月份,胡统滨打来电话,叫陈某某帮其贷款200万出来应付检查,并让陈某某在一份商铺购房合同上签字,给他说已经找人对这笔贷款进行了担保,贷款用于购买商铺。银行放款后,陈某某将200万打到了胡统滨提供的一个账户上,2014年4月贷款到期后,胡统滨让人打了200万到陈某某的还款账户。
陈某某还称,2014年5、6月,胡统滨让陈某某再帮他找一个人从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贷款100万出来,并同意100万贷款他用50万来还账,剩下的50万陈某某拿去用。陈某某伙同他人经过一番造假后,从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拿到了200万元贷款,陈某某将其中的50万转到了胡统滨的账户上。
为何胡统滨会找上陈某某帮其贷款?案件审理时,有证人表示,陈某某的老婆和胡统滨的老婆是亲姐妹关系。
审理此案的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范某某、陈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不过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第一起骗取贷款的行为,法院认为,因在陈某某合同到期后及时归还了借款,并未对银行造成任何损失,故这一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最终,陈某某、范某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个月、八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0000元、5000元、3000元,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相关贷款本金。
2014年已领了55万年薪
从时间表来看,胡统滨在任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行长时,上述骗贷案还没有曝光。不过,随着他辞职而去,稠州银行发现,事情不太对劲。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统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川0112民初5333号)、《胡统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2437号)显示,2014年11月,胡统滨提出了辞职,而实际上,他与稠州银行之间的劳动合同要到2017年5月16日才结束。这也意味着,胡统滨担任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行长仅有两年半的时间。
没想到的是,在随后的离任审计中,稠州银行稽查部发现,胡统滨在担任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行长期间,存在违规行为,且给稠州银行带来一定的损失。2015年1月16日,稠州银行作出了“关于原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行长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给予胡统滨除名行政处分,并单方解除与胡统滨的劳动合同。
对此,胡统滨并不认可,在2015年4月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仲裁部门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系其辞职解除,确认处理通报无效,并裁决“老东家”向其支付未付报酬、住房补贴等。
在双方闹上法院的过程中,胡统滨在位村镇银行行长时的薪酬情况也得以浮现。据上述民事判决书,2014年5月,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董事会发布通知,将行长目标年薪由原来的60万元调整为65万。在2014年,胡统滨目标年薪为65万元,经考核后计发年薪55.25万元(65万元×计奖系数0.85)。此外,胡统滨在2012年、2013年和2014年还有期薪合计57870元。同年,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另行向胡统滨发放了各项过节费共计1.28万元。
可是,这样的薪酬和福利显然没能留住胡统滨。在陈某某骗贷案之外,胡统滨身上究竟还藏着哪些违规隐情,尚且不得而知。不过,对于稠州银行作出的处理通报,胡统滨曾“自信”地对法院辩称,“没有通报中提到的任何情形,通报中的情形不是事实,属于捏造。” (舒中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