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当前金融控股公司处于“洁净起步”阶段,规范关联交易行为至关重要。202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自此,金融控股公司开启新征程,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在准入与退出、资本充足性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全方位监管。此外,光大集团、招融投资、万向控股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也先后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在发展初期,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是保证金融控股公司行稳致远的关键一环。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相较于一般性的金融机构来说更为复杂,具有明显的双重性。一方面,合理适度的关联交易可以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带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但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传染性,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发展。因此,有必要专门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定义、原则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办法》将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在充分发挥规模效应、范围效应的同时,减少风险在集团内部的传播。
第二,《办法》从多维度提出针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范围方面,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都应该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规范其关联交易行为。在基本原则方面,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穿透识别、合理公允、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等原则。在主要内容方面,《办法》明确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内涵和外延,并在内部管理、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信息披露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持续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架构,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关联交易情况,还应该与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在监管主体方面,《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同时,注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此外,《办法》设置了1年的过渡期,给予金融控股公司充分的时间进行整顿和完善,确保关联交易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金融控股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强化针对关联交易行为的管理。一是要提升关联交易管理的战略定位,将其作为并表监管的重要内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层要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意识,对集团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同时在借鉴国际上大型金融集团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出台关联交易风险暴露的具体衡量标准。二是要建立健全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在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的同时,降低其复杂程度,防止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转嫁风险或转移利润,避免风险的过度集中。特别地,要重点关注金融控股公司与核心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建设。此外,还应强化多种技术手段的应用,做好关联交易风险的事情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应对。三是要增加金融控股集团的透明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大额内部交易情况,并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情况实时监测,上报相应的评估报告。加强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提升数据质量,以满足关联交易管理的需要。四是要对关联交易行为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子公司股东或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监管套利等。(点评人:中国银行研究院 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