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指控以及关于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天河区法院依法判处: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人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三、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三位被告均表示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