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化名为“刘唯”的某知识产权界兼白酒行业界资深人士致电记者,或许,和“国酒茅台”有关的四个申请就淹没于1320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中的逾两万个商标中,和大多数伙伴一起,无声无息地经三个月异议期,最终荣誉加身。但即便如此,在“出来混总是要还” 的规则下,联想到此前不久刚刚结案的“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解百纳商标案),恐怕茅台仍然“在劫难逃”,早晚得和众“酒家”对簿公堂。因为,在所依据的法律没有发生变化、甚至有关部门为避免诸如“国酒茅台”这样的“国”字号商标申请被授权而“量身定做”并出台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国酒茅台”商标竟然能通过初审,令人匪夷所思。
十年“国”字商标注册史
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在中国工商总局网站上进行搜索,相关商标注册申请有500条之多,注册品类涉及酒精饮料、纺织品、运动用品等多个领域。
其中,与“国”字有关的第一个申请是“茅台国酒”,注册日期为2000年6月29日,注册号为1647514号,注册品类为“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含酒精液体;料酒;食用酒精;威士忌酒”。经了解,该商标一度注册成功,但后来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又对其进行了撤销。茅台酒厂不服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而商评委经复审决议,仍然坚持撤销该“茅台国酒”商标,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而目前该“茅台国酒”为无效商标。这次注册,并未包含在为众多媒体所报道的“先后9次申请中”。
事实上,广为人知的“9次申请”仅为针对“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这9次申请分4批次进行。首先2001年9月13日提交了两个“国酒茅台”的注册,这两个商标之间的区别在于字体的不同。和前述1647514号商标注册相比,注册品类没有发生变化。该两个商标注册未通过初审、未进入初审公告;时隔5年,2006年8月1日,茅台酒厂再次注册一个“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品类扩大为“果酒(含酒精);苦味酒;开胃酒;葡萄酒;蒸馏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含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食用酒精”(该注册品类自此再没有发生变化),该商标注册未通过初审、未进入初审公告;一年之后,2007年9月10日,茅台酒厂又注册两个“国酒茅台”商标,未通过初审、未进入初审公告。最后,又过了三年,也就是2010年6月9日,茅台酒厂提交了目前已通过初审、正处于公告异议阶段、并为诸多同行所诟病的4个商标注册。如此,前后9个“国酒茅台”注册,前5个都没有通过初审、未进入初审公告。
除上述10个注册外,和“国”字号沾边的商标,茅台还注册过“茅台国师酒”(2001年)、“茅台国”(2007年)、“茅台?国酒之都”(2011年)、“茅台国宴”(2002年)等4个商标,其中,除“茅台国宴”经驳回、复审、异议阶段注册成功外,其他都未能进入初审公告
综上,从2000年至2011年十多年间,茅台其实先后注册过14次“国”字号商标,过程曲折,却斗志不减,其加身“国”字意愿之强烈可见一斑。
一个相关审查标准的出台
2010年7月28日,工商总局公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理审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在此之前,工商总局商标局已经批准注册“国五液”(2005年注册公告)、“国窖”(2002年注册公告)等多个同类“国”字商标。据了解,仅在茅台酒所属的33号品类中,首字为“国”字的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近2000件。而在所有品类商标注册中,首字为“国”字的商标注册申请接近8000件。在近年来我国每年的商标申请量过百万件、累计商标申请量近千万件的庞大基数下,8000件“国”字号商标申请的数据似乎微不足道,但因为其所蕴含的重大影响,却引起全社会格外关注。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决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只能是基于已经发生的事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正是“国酒茅台”的多次注册和审查情况促使了《标准》的出台。
事关茅台酒厂编号为5514889号的商标注册,也就是2006年8月1日提出的第3个“国酒茅台”申请。该案颇复杂,审查员经审查认为:“国酒”是对某种品牌酒的品质的褒扬,作为一种荣誉不应为一家独占,以“国酒茅台”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有夸大宣传作用并具有欺骗性。基于上述理由,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国酒茅台”商标予以驳回,茅台酒厂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经复审维持驳回。
据悉,就“国酒茅台”商标的驳回问题,商标局专门召开了专家咨询会,多数与会专家的结论是应当驳回,但是在驳回理由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在商品名称前冠以“国”字,表示为“一国最好的”、“国家级的”含义,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有人认为将“国酒”以商标形式注册并独占使用,对同行业经营者是不公平竞争,对公平的市场有不良影响;还有人认为“国酒”用在酒商品上,就是对商品的质量的描述,不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为此,商评委以“国+商品名称”的申请商标不具有商标的基本功能、构成对商品质量的夸大宣传、缺乏正当性等为理由,对5514889号商标注册进行了驳回。
然而,似乎是为了纪念该标准出台两周年,两年后,也就是2012年7月20日,工商总局商标局竟然初审通过了茅台酒厂的4个“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在相关法律依据没有发生变化、甚至是有了专门的审查标准之后,让人诧异。
依照《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别说作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业内人士,就是稍有逻辑的普通民众,也会将“通过初审”基本等同于已“符合本法有关规定”。这样一来,此次“国酒茅台”进入初审公告的事实,岂不与前述专家们对于“国酒茅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前后矛盾?是什么导致了这一情况的发生?
“奢侈品”比“国酒”更有可为
或许,在当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之时,在这一培育推动实施品牌文化战略,培养民族品牌的自信、自立、自强意识,鼓励民族品牌“做大做强、走向世界”的历史机遇期,考虑到各地政府公务限酒令纷纷出台,面临转型的茅台,其实不妨把眼光放得更为长远,舍弃“国酒”光环,走高端化发展道路,打造中国的“奢侈品”品牌更有可为。
在去年底的“奢侈品”事件中,原茅台董事长季克良曾这样回应:“我一直的主张都是让老百姓喝得起茅台酒,这么好的酒就要让老百姓都能享受才对”。此话蕴含的用意甚好,也许是个美好的愿景,但可惜并不符合实际。近年来,茅台越发成为“王谢堂前燕”,再难以“飞入寻常百姓家”了。事实上,在“老百姓都能喝得起的酒”方面,茅台实在没必要得陇望蜀、自降身价,再去抢二锅头兄弟的“头衔”。
事实上,茅台大不可不必对奢侈品一事遮掩,也不必对脱离普通老百姓消费水平一事欲盖弥彰。 “奢侈品”本身并非贬义,它是紧随社会生活和物质要求变化而变化,蕴含着精神和文化内涵的物质和非物质产品。茅台成为奢侈品,既符合其自身特性和发展走势,也是一举多得的美事。“2012胡润全球十大奢侈品牌”中,茅台超越奔驰和香奈尔,成为全球第四大奢侈品牌。其品牌价值更是超过了轩尼诗、人头马等同类商品。可见,作为“奢侈品”、主攻高端消费市场的茅台,在国际市场上将前途无限。说起来,这才是“国酒茅台”应有的做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