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的风险控制意识越来越强。尤其是在融资租赁业的泛金融业务中,用法律风险控制规避不必要的损失,则更为业界所认可。记者近日在和北京兆源律师事务所祁建国主任的沟通中,他给出了自己的认识和见解。
中国融资租赁业当前面临的问题
作为服务于中国融资租赁业界的专业律师,祁建国在谈到当前他所认知的融资租赁业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时,给出了这样的表述:
缺乏专门的融资租赁法
中国《融资租赁法》迟迟没有出台,《合同法》虽然对融资租赁合同作了专章规定,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而对于转租赁、售后回租、禁止中途解约等内容均未涉及。且目前融资租赁法律纠纷已不仅仅是对于合同的纠纷,因此亟须呼吁推出统一专门的立法来规范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关系。
租赁登记的法律制度尚未确立
目前,中国关于融资租赁业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租赁物的物权上,而关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对出租人构成了极大的隐患。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被承租人所使用,出租人并不实际占有和控制租赁物,如果没有一个法定的登记制度对租赁物上的权属状况予以公示,在承租人违约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出租人的权利就很难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而中国目前还没有系统有效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使得融资租赁的权属关系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损害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到租赁交易的安全,使得交易中的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
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不统一
目前,中国存在的三类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的监管机构及监管制度均存在差异,这就致使中国的融资租赁业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缺乏统一的国家国性权威管理机构。这种现象必然造成行业监管不力的结果,由此也导致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无序竞争,为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其他法律法规的局限性与衔接问题
融资租赁会计法律制度具有局限性。中国财政部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时,对融资租赁的理解仅限于简单的直接融资租赁,并且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比较僵化,未能更多地体现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支持与内容细化的明确。
融资租赁尚无专门税法。当前中国尚无针对融资租赁的专门税法,只有个别税收条款,对融资租赁有间接的规定和界定。而在这些税收规定中,并没有特别的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且立法层次低,效力不高,具体表现为内部通知多、解释随意性大、税收政策变动性大。因此,也就造成各项融资租赁税法之间缺乏一致性和透明性。
特殊行业的监管。如目前在部分地方海关仍然以租赁物的所有人为融资租赁公司为由,不予办理减免税;药监局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持有医疗器械的所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行政要求取得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飞机进口许可证仅发给航空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引进飞机的许可。,等等类似的现象,都极大的影响了融资租赁的交易环节和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