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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庆:后危机时代银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来源:《中国金融》 日期:2011-10-24 人气:2339 责任编辑:主编

 后危机时代银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王华庆

  记者:感谢您接受《中国金融》杂志的采访。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商业银行创新工作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从产品到服务、从管理到技术等各方面都有质的提升,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王华庆:新世纪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步伐确实在不断加快,这不仅体现在具体投放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品种上,更体现在银行业关注创新、实践创新、管理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上。这一变化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一是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为金融体系消化历史问题和加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体系提高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提出更紧迫的要求。二是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相继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实现了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资本充足率大幅提升,风险抵御能力显著提高,公司治理机制和市场约束力度同以往相比实现了跨越性的进步。商业银行有精力也有动力思考和实践创新发展问题。三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了银行业对外开放,商业银行需要加快培育和构建核心竞争力,以积极主动地适应新的竞争格局。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显著增多,活跃程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有三个方面比较有代表性:

  一是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或代客理财业务从无到有,快速发展壮大。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以存贷款业务为主,息差收入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和业务增长点,客户是银行单一标准化产品的被动接受者,也是银行单一业务管理规则的被动接受者。理财业务的出现使客户在银行的资产除存款以外有了更加多元化的选择,在资产组合方面有了更多主动性,银行也逐步围绕客户特征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银行不再是一个只单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汇款的资金转移机构,而是在法定业务范围内,跨多个金融市场或以多种资产形式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以个人理财业务为例,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我国共有11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了个人理财产品,存续产品数量达到9148款,理财资金账面余额2.4万亿元,业务规模保持较快增长。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为金融消费者在投资领域、期限、收益、风险等级及资产组合方面提供了丰富、灵活的选择。从实际效果看,在总体水平上实现了客户资产的稳健保值增值,避免了金融市场波动的直接冲击。在企业服务方面,商业银行在债券承销、现金管理、财务顾问、贸易金融等方面开展了较多的创新,在中小企业服务、农村金融服务、绿色金融服务等方面更加注重企业的行业特征、资金使用周期特点、财务特征等,不断探索开发适合企业运行规律的产品和服务。

  二是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电子化程度快速提升。IT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快速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银行业作为服务业的一部分积极适应这一趋势。在过去近10年的时间里,我国商业银行电子渠道建设取得较快进展,发展速度远远快于传统物理网点的扩张速度。与传统的存折只能局限于存取款服务相比,银行卡的应用为多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集成提供了载体。以自动取款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为代表的电子银行,将银行服务拓展到物理网点不能覆盖的区域,打破了银行网点固定营业时间的限制,实现了交易的全天候和全地域。以银行卡的发展为例,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发行银行卡26.7亿张,上半年交易金额178.6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7.5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45%和56%;已发行贷记卡2.3亿张,上半年贷记卡交易金额3.3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1.8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4%、51%和50%。贷记卡消费金额达到银行卡总消费金额的24%,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从2006年的3.1%迅速上升至2011年第二季度的21%,对便利金融支付、增进小额信用循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电子银行交易近年来日趋活跃,电子渠道正在成为企业和居民资金管理、网络消费、享受银行服务的重要平台,分流了传统银行柜台业务的压力,提升了银行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截至2010年底,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电子渠道累计交易357.29亿笔,交易金额628.52万亿元。其中,网上银行客户数超过2.79亿,网上银行交易109.02亿笔,交易金额520.77万亿元。而2006年的电子银行交易额仅为122亿元。

  三是商业银行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程度日益加深。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国共有7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交易总敞口10.23万亿元人民币;交易量26.38万亿元。绝大部分为利率类和汇率类的交易产品。无论是从自营套期保值还是代客交易的角度,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和其他场外市场的参与主体,越来越多地使用、创造、组合金融工具,满足不同客户对资产转换、保值增值、对冲风险、期限转换等方面的需求。

  记者:银监会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发展做了大量工作,近年来在衍生品交易、信贷资产转让、信用卡业务、银保业务、银行理财等领域出台了多项监管规范,引导市场发展,规范创新行为,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王华庆:银监会早在2006年就印发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其中明确了银行创新和创新监管的一系列原则,提出了“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创新监管原则,提出了“简单、实用、透明”的创新实践标准,也要求商业银行遵循“四个了解”的准则,即“了解你的业务,了解你的风险,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交易对手”。这些准则都是在大量金融创新活动中积累和总结的客观规律,是指导银行创新活动和创新监管工作的重要原则。

  银监会一直倡导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行不悖。金融监管应持续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变化,分析把握金融创新产生的新风险、新问题,总结行业科学实践和金融创新的最佳实践,鼓励有益的、可持续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金融创新行为,纠正有害的、短期投机的、恶意规避监管的金融创新行为。银监会据此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监管制度空白,持续保持监管的有效性。

  2010年以来,我们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填补了信用卡业务监管领域的制度空白。根据信用卡业务发展和监管客观要求,从管控风险的角度进行较全面的规范,基本覆盖了信用卡业务的全过程,对业务准入、专营机构设立、市场退出、规范营销、未成年人用卡、超限额用卡、催收管理、特约商户管理、客户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促进信用卡业务合规稳健发展和有效监管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修订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商业银行衍生产品套期保值和非套期保值交易的划分标准,首次规定了差异化的准入要求,进一步强化了非套期保值交易监管资本限额、衍生产品营销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此外,针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跟进发布规范性文件,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禁止分拆转让,严格要求与借款方重签贷款协议,规范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变更,防范监管套利和隐匿风险。针对近年来理财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误导销售和引发客户投诉的情况,银监会近期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销售环节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制定专页的风险提示书和专页的客户权益须知,对客户按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风险评级,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实现风险匹配原则;要求银行首先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监会还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突出强调保护客户利益原则,禁止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混淆销售和简单类比,强制实行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禁止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网点派驻人员,明确责任,防范误导销售引发的集中投诉风险。对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公司行为做出规范,要求银行不应将外部评级直接作为授信依据,规定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标准,要求银行审慎使用外部评级结果,建立外部评级监督机制,防范过度依赖外部评级和评级变动等情况带来的潜在风险。

  这些都是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并行不悖的具体体现,也是监管关注创新、适应创新、科学规范创新,使创新能够发挥有益作用的必然结果。只要有创新行为,就会对创新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记者: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创新是导致危机发生的罪魁祸首,您能不能谈谈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及金融稳定的关系。

  王华庆:金融危机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金融创新是金融体系发展变化的外在表现,其本质是金融机构市场行为、金融市场流动性分配、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均衡、监管体系有效性等方面的综合。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流动性过剩背景下,金融机构长期乐观预期形成公司治理扭曲,造成过度承担风险。高度复杂的金融工具导致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掩盖了表外业务和影子银行体系积聚的巨大风险,而外部监管没有积极跟上,市场和机构的监管套利及中介机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甚至发挥负面作用,使得风险演变成危机。尽管这样,也不能以偏概全,甚至对金融创新因噎废食。

  金融创新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市场参与者之间利益和风险的分配与再分配贯穿其间。回顾世界金融历史,金融创新的发展历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科学有效的金融创新推动着金融体系的变革,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将金融风险分散和转移到愿意平衡风险与收益进而承担风险的主体。但同时,缺乏利益制衡和外部监督的金融创新也会扭曲市场、放大风险、催生泡沫,对实体经济产生负面作用。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中,一系列不审慎的过度的金融创新行为不仅未能发挥有效的风险对冲作用,反而增大了市场波动性,造成金融体系过度膨胀,通过金融资产和房地产价格等途径进一步“绑架”实体经济,造成整体上的经济失衡。危机再一次告诫我们,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收益与风险并存。没有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将失去效率和活力,但过度投机性地使用金融创新工具会造成风险被成倍放大。此次次贷危机就是从资产证券化产品(ABS)再打包成CDO产品、CDO平方甚至是CDO的立方产品演化成的。由于进一步的证券化后,新资产的风险构成完全改观,并且形成连接不同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风险通道,一旦交易市场出现问题,形成系统性的连锁反应,则将局部风险裂变为全局性风险,使单一市场风险演化为系统性风险。对于金融创新的评价和使用,我们必须辩证分析,趋利避害,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真正实现其有益价值。

  记者:金融机构在创新产品、服务的同时,面临组织架构、运作流程、运行机制的重新整合,对其风险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可以说创新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很大的延伸。您认为,与国际一流银行相比,国内银行还存在哪些差距?当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应将创新的着力点放在哪些方面?

  王华庆:我国商业银行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创新起步时间不长,目前还处在不断学习和完善的过程中,更多的是要围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包括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提升。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增强金融创新的战略规划,系统研究自身金融创新定位和重点。一些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仍然局限在具体产品的开发,缺乏完善的配套体制和严谨的创新流程,偶发式、嫁接式的创新仍然占很大比重。一些银行创新活动的原动力和落脚点还是基于高速扩张冲动,对于金融创新内容是否符合自身的业务特色、市场定位和发展优势缺乏深入思考和研究。这造成国内一些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不能深入把握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合理应对经济周期变化,有效契合市场需求,从而不具备效益的可持续性。

  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创新能力仍然薄弱。在与金融创新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激励约束机制和智力资源培育等方面尚处于积累阶段。市场中金融创新活动的趋同性明显,产品开发中模仿式创新多、自主式创新少,业务创新的技术含量和服务含量仍然偏低。部分商业银行对于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考虑得不够充分,有时只是围绕自己的需要考虑,在金融创新上求形象、赶时髦,对于引进或是模仿的产品不做充分的剖析分解和消化吸收,就直接向市场销售,发展成了只会做再包装的“贴牌”服务。自主研发能力的薄弱使得市场中的创新多样性不足,创新热点过于集中在单一领域。对于某一类金融需求或某一类客户群体,金融产品供给过剩,另外一些领域则存在金融供给不足。

  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金融创新的风险性关注度不足。一些商业银行对于金融创新收益与风险的理解还比较片面,过度强调金融创新带来的增值效益,而忽视了对其新增风险的分析和管理。部分商业银行还没有自觉实践“了解你的业务,了解你的风险,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交易对手”的金融创新实践准则,没有合理评估创新产品的内在风险,综合测算潜在成本和收益,平衡短期和长期利益,也没有测试自身对创新风险的承受能力。金融理论的常识和金融危机的事实都证明:任何金融产品的风险与收益都是对称的,金融创新的增值收益必然同时体现为银行承担了新的风险,没有风险化解和转移机制的金融创新,其收益也是不可持续的,并将在商业银行的某一业务领域或某一时段积累为更大的风险。

  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活动需要高度关注信息披露和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化,也带来了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对于金融产品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银行除了获取金融创新的商业利益外,还需要以充分的信息披露为前提,避免错误销售和误导造成的金融消费者的产品错配,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履行公众教育的职责,二者不可偏废。

  记者:目前国际银行业普遍不景气,国际大型银行纷纷裁员,而国内银行近年普遍盈利乐观。您认为对银行业而言,应如何把握经济景气周期变化中的机遇,对国内银行而言,应该汲取国际银行业的哪些经验和教训。

  王华庆:金融与实体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国际银行业近期波动与国际经济的表现密切相关,这也可以视为是其高度市场化的一种体现。国际上的主要银行业机构经历了历史上多次金融危机和经济周期的检验和淘汰,幸存者大多形成了更加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较为审慎的经营理念和比较成熟的风险管理手段。这些机构的经验是银行经营发展的内在规律,还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不能因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就对机构层面多年经验中提炼出的一系列良好实践一概否定。从另一个角度看,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恰恰暴露出了一些金融机构对这些审慎经营规律的背离,它们最终受到了市场的惩罚。

  一是要坚持金融创新“简单、实用、透明”的原则,不做过度复杂、背离实需的金融工具。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一些衍生工具没有基础资产,无法做风险定价,也没有信息披露,交易各方都不清楚产品的本质和用途,演变成了价格对赌的工具。我国银行的金融创新应首先着眼于满足最基本、最广泛的金融需求,着力填补空白。

  二是将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紧密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不良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激励机制对金融创新行为的扭曲。激进的逐利发展模式使金融创新成为价格投机、过度承担风险、规避监管和与客户争利的工具。没有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缺少负责任的董事会和高管层,金融创新就不会有好结果。金融创新应是商业银行持续构建核心竞争力的需要,而不是短期博取超额利润,从客户身上攫取收益的工具。

  三是坚持金融创新的专业化、科学化建设。金融创新需要战略规划、市场论证、收益测算、风险评估等一系列完整流程,也需要信息系统支持和专业的人力资源支撑。具备技术含量的金融创新才是不易复制的,在竞争环境中可持续的。

  记者:近两年,银监会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重要课题,并且在2010年成功举办了“公众教育服务日”活动,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请您谈谈银监会未来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主要工作。

  王华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即明确规定应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在银监会成立之初,银行监管目标中就包括: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银行业金融产品、服务的了解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因此,实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是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也是银监会从成立伊始就积极开展的一项工作。银监会在监管实践中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和探索,包括:

  一是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规范银行业基础金融服务。制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等,指导银行业协会颁布了《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中国银行业零售业务服务规范》《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中国银行业客户服务中心服务规范》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内部制度建设、行为准则、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逐步填补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制度规范的空白。

  二是注重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客户签约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主要依据。

  三是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银监会处理的信访件中涉及金融消费者服务纠纷的占到38%,银监会及其全国派出机构为金融消费者的事后救济做了大量工作,在全系统内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2007年,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客户投诉管理的制度建设,明确处理投诉的部门及其职责,优化投诉处理的资源配置,明确投诉处理的时效性要求,保证客户投诉处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加强客户投诉的保密工作,建立定期报告和检查回顾制度。与此同时,银监会还组织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和财务公司协会共同建设金融消费者的再投诉处理机制,使客户在向金融机构提出投诉未获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向相关行业协会和银监会投诉。另外,信访工作处理流程和方式得到了进一步优化,突出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金融消费者的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关注和有效解决。

  四是强化商业银行声誉意识。银监会于2009年9月发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解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方面实施监督和评估,并且要准确及时地向公众发布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同时,银监会还督促商业银行加强网上舆情收集,对网民和媒体反映的银行业服务、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要求商业银行主动收集情况并采取切实措施改善服务质量,塑造正面社会形象。

  五是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2007年为消费者专门设立公众教育服务区,通过现场对话、电话和邮件等方式答复咨询,并采用组织专题展览、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免费借阅书籍,播放教育短片等多种形式向公众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宣传,专门建设了“公众教育服务网站”,详细讲解金融知识,不定期与各类媒体联合发布风险提示和案例分析。引领银行业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步开展大规模公众教育服务活动,组织18万家银行网点参与,在公共区域设立3.8万个宣教点,参与宣教的银监系统和银行员工达到140多万人次,发放宣传材料6750余万套,覆盖全国各地城乡居民达9.3亿人次,组织银行业连续三年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

  在这些工作和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将进一步推进公众教育服务长效机制建设,强化商业银行的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包括:稳步推进公众教育服务可持续性建设。集合总会、银监局、行业协会和银行业力量,研究制定银行业公众教育服务指引,形成银行业公众教育服务工作的制度基础,加强各地区之间的公众教育服务经验交流和研讨,强化银监会公众教育服务中心和其他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对外公益协作,拓展公众教育服务区和服务网的平台功能,扩大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力度,强化全国示范作用。进一步研究公众教育服务工作在各地的有效“落地”,根据地方实际开展富有特色的活动,建立相应的推动机制,实现公众教育服务与银行业务经营的有机结合。

  同时,推动研究制定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整体战略规划,通过建立协作机制,使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教育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专业机构整体联动,共同推进我国金融消费者素质的提高,促进我国形成更加透明、高效、稳健且具国际竞争力的金融体系。(记者 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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