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一财经日报》专访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解读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陆磊:
要经过精算,首先看以前的风险资产。其实这并不难,我们现在在做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其实也是对于风险资产进行加权的,可以对总体任何一家机构进行风险识别,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测算。当然整个银行也是如此。所以基准费率我想是其根据是整体资产不良贷款率、面临的总体偿付需求,较为容易测算。
差别费率就更容易了。每家银行都不一样,风险状况、头寸风险的暴露、是不是有第二存款来源、在未来有多大概率会使得债权人受损,这也不难进行测算。所以在基准定价的基础之上,会有相应浮动,有上浮有下浮。
这样可以形成一个激励机制,交的多就说明不够安全,那么整体付出的成本就高,因为交保费锁定了一定资金。所以金融机构为了节约自己的成本,应该会形成一个正向激励机制,朝着安全交易的方面发展。
至于费率区间问题,比如全球金融危机危机前和危机后,费率肯定不同,整体基准都会有差别,因为总体风险状况和总体赔付可能发生变化了。一个僵硬的、静态不变的费率是有问题的,应该根据总体银行的金融风险来做动态调整。
为什么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陆磊:
金融同业应该能够知道存在某些金融机构当中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就不在保险之列,高管可能也是这种考量。
存款保险主要是针对无辜的第三方,他并不知道这个机构的经营风险情况,所以才有保险。如果能够明确知道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话,保险本身的意义不大,因为权责对称。为什么股票价格的涨跌就没有保险呢?因为相信投资者对这个企业,对这只股票已经做了充分分析。但存款就不一样,存款交给金融机构以后,我无法获知这家金融机构是否符合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是不是能准确地对我进行赔付,但同业和这家金融机构的高管应该是有这方面信息的。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成立之后谁来管理?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吗?
陆磊: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事实上是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营机构,它管理存款保险金。一开始可能是一个基金,条件成熟的时候可能就是一个公司。但一开始很可能是一个基金,类似于社会保险基金这样一个机构。后续可能要根据具体运营情况来判断。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最高赔付金额50万,是不是意味着某个银行破产后,高于50万存款的储户只能拿到50万的赔付?
陆磊:
首先,50万是经过测算的,覆盖了99.63%的全国储户,几乎100%都赔付了。按照国际标准,一个存款保险基金赔付的覆盖率是90%或90%以上。
其次,按机构来说,如果储户有100万存在两家银行,两家都倒闭了,那么储户各得50万。所以并不是只得到50万,而是100万都得到赔付了。
第三,存款的赔付分两部分,存款保险金赔付了50万,银行破产清算也进行相应赔付。银行破产清算第一受偿人就应该是公众储蓄者。保险机构赔50万,机构清算只要还有余额就会进行赔付。资不抵债是指没有净资产,资产小于负债,但是负债的偿付是有顺序的,公众负债是第一受偿人。银行的总资产经过变现比如拍卖以后,首先偿付的是公众。因此,储户还会获得银行破产程序后来自司法程序的赔付,但这个赔付不是存款保险的赔付。
问题来了,破产银行财产是否能够满足偿付剩下部分的存款?
陆磊:
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公众是否也应对自己的资产配置负责呢?如果全额由财政来承担,会产生不公平。如果由央行和财政负责,实际上等于全民纳税人来负担债务。如果一个人在某银行存了100万,银行破产了,由中央人民银行用印钞的方式赔付,实际上等于公众每人都来赔付了,虽然平摊金额较少,大家可能感觉不到,但你觉得这样公平吗?
50万以内的存款已经覆盖了99.6%的储户,实际上已经很高了。
其次,教会大家一个道理:任何人都应该知道,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当然,成为一个大户会滋生贪欲,从银行获得更高的回报,但出现问题的时候,大户却把问题扔给普罗大众,那是不公平的。100%赔付只有中央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才能获得,这是以往我们采取的做法,这种做法显然不公平。
条例第六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是不是意味着财政不再出资?那么,它是一个独立的基金或公司?
陆磊:
保费或者说盈利资金是来源于此,但首先它在注册成立的时候应该有自己的注册资本金。显然,我们相信它是一个国有企业,是有国有资本金的。注册资本金不见得一定是央行出资,在条例经过广泛讨论,大家认为它是什么样,才会形成什么样。既然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那就是看大家的意思了。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称,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这怎么解读呢?
陆磊:按照国际惯例,存款保险机构是有监管权、检查权的。因为它要承担银行出问题时候的赔付责任,而且存款保险基金是由各家银行共同出保费构成的,所以要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因此,具有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权。
事前就是像保险公司一样,比如要承保人寿险,肯定要检查个人健康状况,了解是否具有疾病,这就是检查权。其次,如果某家银行出问题,存款保险机构要介入,甚至介入资产重组。再则,假设某银行确定要破产,存款保险机构还要找一个成熟的银行、机构来承接债权债务。所以,存款保险机构当然应该参加监管协调机制。
对于银行和存款人来说,环境是不是有所变化?
陆磊:
有改变的。原来商业银行是没有破产的,存款保险制条例出来以后,商业银行才有可能破产。以前商业银行从市场退出主要是行政管理途径,所以多年以来,还有很多遗留资产和负债没有清理干净。1990年代到现在,快20年了还有很多没清理干净。而破产就简单多了,资产核实有多少付多少。与此同时,存款保险介入,向广大公众的进行相应的赔付,避免道德风险。
银行道德风险就是说,银行赚的时候归自己,赔的时候归国家,归老百姓。原来就是这样,中央银行为此付出多大的责任?国家无度印钞和扶持,导致这些机构总觉得可以冒险,赚钱了高管分,赔了钱,把问题扔给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并不独立,它背后实际上是全体国民,中央银行只要一印钞,等于全国人民都交税了。这种方式极不公平的。
所以存款保险制度当然对现代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于公众的风险意识,对于机构的激励机制,都会构成相对影响。
此外,老百姓自身也应该逐渐甄别,自己把资产配置到哪些机构中去,避免出现随着利率市场化之后出现的高息揽储,不要因为哪个银行回报率高,就一味把所有存款都存到该银行。
未来会发现,随着利率市场化高息揽储会逐渐出现。这种情况在上世纪也发生过,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初期,很多信托公司后来之所以出现资不抵债等困境,就是因为高息揽储。公众也没有风险意识,就都把存款交给它。
未来,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一方面保护了公众,也告诉了公众:你的保障是有限额的,所以对于构建权责分明的金融市场是有好处的。
这对于利率市场化来说是不是个好事呢?
陆磊:
存款保险制度是个微观的保障机制,是针对单个银行或者某些金融机构的,不是一个宏观调控。但是利率市场化是兼顾宏观和微观的,在微观层面,定价权下移;在宏观层面,它会改变整个货币政策的决策机制和传导机制。
那么问题来了,在微观层面上,如果定价权交由金融机构,那它会不会仍然重蹈1980年代、90年代初期的高息揽储?由于利率竞争,导致自己的收益无法覆盖自身成本?进入到资不抵债,或者举步维艰的状态?这是历史上发生过的。所以,存款保险应该是利率市场化的前提,否则存款利率市场化在事实上最终的一步很难迈出去。